吸氧旅客

乘機須知
尊敬的旅客:
航空運輸作為最為快捷方便的運輸方式,在旅程的舒適和平穩(wěn)上有著相當的優(yōu)越性。但因為長時間的航空飛行、高空氣壓及客艙環(huán)境等因素,可能對病患旅客的身體狀況產生不良影響,甚至導致病情惡化。因此,我們建議您根據醫(yī)生的意見謹慎選擇航空方式出行。
如您選擇乘坐海南航空航班,并需要在飛行途中使用便攜式呼吸輔助設備,請仔細閱讀以下說明,并做好出行準備,祝愿您有一個愉快的旅程。
具體細則
定義:
1.吸氧旅客指需要在航班飛行途中使用自帶呼吸輔助設備的旅客。
2.呼吸輔助設備的范圍:便攜式氧氣濃縮器(POC)、持續(xù)氣道正壓通氣設備(CPAP)、通氣機、呼吸器。海南航空允許隨身攜帶進入客艙的便攜式氧氣濃縮器(POC)是將正常空氣中的氧氣分離以增加使用者呼入的氧氣含量的便攜式裝置,該設備不帶有壓力貯存部件,分配機構不帶有壓力,也不自主產生氧氣。
適用范圍:
1.適用于海南航空國內、國際及地區(qū)航班(含海南航空為承運方的代碼共享航班及包機航班)。
2.我們暫不為吸氧旅客辦理中轉聯(lián)程服務。如您需搭乘不同承運人運輸的聯(lián)程航班,請先征得聯(lián)程航班承運人同意后再購票。
乘機須知:
1.健康狀況要求
對于處于昏迷狀態(tài)的吸氧旅客,或在地面候機期間也需要用氧的旅客我們將不予承運。
2.設備型號要求
旅客可以攜帶并在機上使用經中國民航局(CAAC)、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FAA)或歐洲航空安全局 (EASA)等批準的具備適航證明的便攜式氧氣濃縮器(POC)。
3.設備電池要求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簡稱ICAO)頒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中鋰電池運輸限制,如可準許旅客攜帶的備用電池無法滿足旅客乘機用氧需求,我們無法承運。
乘機申請:
1.申請渠道
(1)國內始發(fā)旅客可通過以下渠道申請:
a.海南航空直屬售票處;
b.客服熱線95339。
?。?)境外始發(fā)旅客申請渠道:海南航空各境外辦事處。
2.申請時限
旅客須至少在航班起飛時間前48小時向我們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請您按以下要求提前備齊申請所需文件。
1.醫(yī)療診斷證明(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
?。?)開具要求:
a.醫(yī)療診斷證明在始發(fā)航班起飛前10天內有效。通過中國境內縣、市級或者相當于這一級(如二級甲等)以及以上醫(yī)療單位醫(yī)師開具醫(yī)療診斷證明,需有開具證明的醫(yī)師簽字并加蓋醫(yī)療單位公章,方為有效。
b.境外或港澳臺地區(qū)必須由政府部門認可具備行醫(yī)資格的醫(yī)生開具。在非洲地區(qū)也可由中資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
c.乘坐國內始發(fā)航班,開具的醫(yī)療診斷證明應為中文;在境外地區(qū),可以由其他語言開具,但必須附有英文或中文翻譯版本。
?。?)內容要求:
診斷證明內容中包含“在XXXX年X月X日前適宜乘機”、開具日期,同時注明:“該旅客對呼吸輔助設備的目視和聲響警告有認知能力,并且無需幫助可以自行對這些警告采取合適的行為;該旅客在航班飛行全程/部分時間需要使用呼吸輔助設備”,“旅客所需氧氣濃度、呼吸設備自身電池及備用電池的運行時間”。
(3)在醫(yī)療診斷證明復印件上,旅客(或其監(jiān)護人)須寫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旅客(或其監(jiān)護人)或隨行陪護人員分別簽字。
2.旅客在提出申請時,應填寫《特殊旅客服務需求單C類》,并保證所填寫信息準確、真實。
呼吸輔助設備及電池要求:
請按以下要求提前準備呼吸輔助設備,并確認攜帶的電池可以滿足設備運行要求。
1.基本要求:
?。?)設備必須有制造商的標簽,并且標簽上注明該設備經過測試,并經中國民航局(CAAC)、美國聯(lián)邦航空局(FAA)或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等認證(注:如航線所涉及的相關國家政府有其它規(guī)定,還需符合相關國家政府規(guī)定)。
?。?)設備須符合手提行李的重量和尺寸運輸標準。
2.設備品牌及型號要求:
根據FAA認證的POC設備名錄,可登錄以下網址查詢最新認證發(fā)布的POC品牌型號:http://www.faa.gov/about/initiatives/cabin_safety/portable_oxygen/
3.電池要求
(1)旅客應攜帶足夠數量的備用電池進入客艙以支持該設備的使用,為呼吸輔助設備提供不少于預計航班最長飛行時間×150%的電力。(注:旅客提供的呼吸輔助設備使用說明書中列明設備自身電池及備用電池的運行時間,旅客根據用氧需求預先將電池充滿電并攜帶所需備用電池。)
(2)維持設備運行使用的備用電池(包括鋰電池及其他類型電池)須符合ICAO運輸規(guī)定:
a.鋰電池:電池額定能量值不超過100Wh 的鋰離子電池或鋰含量不超過2g的鋰金屬電池,每名旅客最多可攜帶20塊。電池額定能量值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或鋰含量超過2g但不超過8g的鋰金屬電池,經航空公司批準,每名旅客允許攜帶2塊。電池額定能量值超過160Wh的鋰離子電池或鋰含量超過8g的鋰金屬電池嚴禁攜帶。同時,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防短路保護。
b.充電式干電池:旅客根據用氧需求攜帶干電池式備用電池,此類備用電池需使用非導電材料隔開,并防止被浸濕。
乘機手續(xù)辦理:
旅客應在乘機當日備齊所需文件原件(《醫(yī)療診斷證明》、3份《特殊旅客服務需求單C類》),在航班起飛前2小時到機場值機柜臺辦理乘機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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